安工大党〔2018〕47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14号)精神,对《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院(部)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安徽工业大学章程》《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院(部)要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部)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部)党委会是院(部)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和院(部)重大事项的主要研究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院(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和研究院(部)重大事项。
一、议事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决策精神。
(二)切实抓好院(部)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三)研究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研究决定院(部)干部任用(包括系、室、中心等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科级干部)及党支部的设置,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院(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奖惩事宜。
(六)领导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加强对院(部)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八)审定以院(部)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凡涉及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再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部)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院(部)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列席并做好记录,可视议题安排党代表、支部书记、院(部)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院(部)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四)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八)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党委会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党委会一般由院(部)党委秘书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一)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二)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附则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即本规则中所指“院(部)”)党委。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规则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党政工作规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院(部)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决策的主要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院(部)重大事项。
一、议事范围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院(部)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院(部)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院(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对外合作、学生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研究决定系、室、中心等组织机构设置,研究决定院(部)的人事安排、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院(部)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项目投入、办学资源调配及院(部)内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七)教授委员会提请研究决定的学术治理事项。
(八)审定以院(部)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九)其它须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凡涉及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再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书记负责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等工作议题主持,院长(主任)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议题主持。书记、院长(主任)中有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且未授权同意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列席并做好记录。可视议题安排教职代会代表、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和系、室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部)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含执行院长、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书记、院长(主任)会前要充分协商酝酿,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主任)提出,经书记或院长(主任)审定。相关系、室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是未经书记或院长(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四)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提出的原由、议题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必要时需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除紧急突发性事件议题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院(部)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院(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广大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关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六)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决定事项遵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提出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补充说明;院领导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
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
(八)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部)办公室主任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二)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报告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三)对于会议决定事项,院(部)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决策执行要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四、附则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即本规则中所指“院(部)”)。
上一条:关于修订《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表彰和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