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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4129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20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2.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年度专项考核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4126

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职在校工作的全体教职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在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安工大党〔2020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离岗创业或受组织委派的兼职活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兼职类型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校外兼职主要包括学术类兼职、行政类兼职、企业类兼职、其他类兼职等类型。

(一)学术类兼职:教职工在专业学术机构兼职,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学会、专业委员会等。

(二)行政类兼职:教职工在党和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及人民团体等兼职。

(三)企业类兼职:教职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

(四)其他类兼职:教职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兼职。

第五条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单位实际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兼职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经相关职能单位审核同意。其中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的,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同意。

(四)人力资源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任职情况或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备案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章 校外兼职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校内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低于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平均工作量。

第八条 教职工应适当控制校外兼职数量,取酬的校外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新进教职工三年内不得申请校外兼职(因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兼职活动:

(一)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

(二)作为法定代表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三)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四)影响本职工作或对提升本人业务能力、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无关的兼职活动。

因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情况确需到企业兼职的,按学校《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安工大〔202431号)和《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安工大〔202432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应当于每年1031日前如实向二级单位书面汇报全年兼职情况(包括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时间、是否取酬、研究成果等),各单位每年对校外兼职人员的师德师风、校内工作态度及质量进行专项考核评估,教职工全年兼职及专项考核评估情况由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能否继续兼职的依据。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兼职活动:

(一)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职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

(四)兼职期间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五)长期不在岗,在病假、病休、事假期间的;

(六)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者等待处理的;

(七)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承担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任务的;

(八)上一学年度完成工作量未达到本单位工作量平均数的,无薪兼职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兼职除外;

(九)年度专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十)其他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或学校认定不适宜校外兼职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保密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学校和校内其他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因校外兼职活动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中,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如确需使用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期间依托校外兼职单位申请、承担或参与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申报专利、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其所有权归属为安徽工业大学,成果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中,应维护安徽工业大学的形象、权利和利益,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将学校的技术成果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授权第三方使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中,不得以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或服务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校外兼职引发的技术、经济、劳务、劳动等各种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者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校外兼职,或未及时按程序申请备案的,经查实,所在单位或学校将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兼职。对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及在校外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对所属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的审批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在审批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将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学校战略合作协议等产生的校外兼职活动依照学校有关该类情形的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牵头职能部门应将兼职信息统一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受学校委派从事的各项兼职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学科研人员在境内其他单位兼职的,须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均应为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或认可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报酬包括因兼职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分红或实物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201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强化政治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