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科研、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 正文
制度汇编  
  • 科研、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安徽工业大学国家、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0675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及广大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我校纵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各类项目(973863、支撑计划、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有关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其他各部委有关项目(除科技部、发改委外),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科技厅有关项目。

3.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4.已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和人才专项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奖励项目及额度

国家、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设“基本奖励”、“到校经费奖励”,奖励金额均含国家相关税收在内。

1.项目奖励。对申报获准的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基本奖励”: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省部级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2000元。

2)“到校经费奖励”:国家级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12%奖励,省部级项目及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10%奖励,所在学院可视情况给予奖励。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上标准,除基本奖励外,根据到校经费按同样比例给予奖励。

3)奖励总额:国家级项目不超过80000元,省部级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三、奖励程序

1.项目认定。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应以申报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准,申报书应明确注明安徽工业大学为申报单位或合(协)作申报单位,注明安徽工业大学的有关教师为课题组成员。

2.项目由校科研处认定,提供项目申报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备查并备案。

3.由校科研处集中汇总,一年两次(一般为6月和12月)经人事处备案后,报校领导审批后核发奖励经费。

四、相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保证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按时结题。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完成项目研究的,结题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校科研处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扣除相应的奖励经费并按相关文件处理。

五、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教学科研奖励办法中有关纵向课题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条:安徽工业大学关于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