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5〕80号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在总结我校近年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经验基础上,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安工大〔2020〕7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9月15日
安徽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学位授予点、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确定各学院(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限报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章 参评对象
第四条 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已经取得我校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直博生和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籍注册身份参与评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休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参评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诚信缺失,采用虚假材料、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者;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四)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条 关于科研成果的认定:
参评的科研成果,时间认定为从进入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之日起,至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受理之日止,且必须是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研究生院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相应成立不少于7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当年未申报国家奖学金者)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评审细则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须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应于评审工作开展前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应以研究生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以及创新性成果为基本条件,以高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导向,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和和应用型科研成果。各培养单位评审实施细则须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上级文件为准)。
(一)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在每年9月上旬下达各培养单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由培养单位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各自规模和培养质量确定相应的名额分配和选拔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评推荐。
(二)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导师推荐。导师给出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术潜质、工作态度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
(四)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推荐获奖学生名单需经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在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上报材料基础上确定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六)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具体按国家研究生奖学金专项经费到校时间进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的要求,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安工大〔202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