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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4197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1228

安徽工业大学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教思政〔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适度激励原则,充分发挥岗位津贴发放对辅导员工作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并在教育部及安徽省高校辅导员信息库登记备案,且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专职辅导员。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应增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核定发放总额,分为基础津贴和激励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津贴占70%,激励津贴占30%

(一)基础津贴

基础津贴是用于发放辅导员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的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二)激励津贴

激励津贴用于激励辅导员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岗位工作,体现优劳优酬,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激励津贴。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辅导员,激励津贴按每人10000元标准发放;激励津贴结余部分平均发放给考核结果为合格档次及参加考核但不定档次的辅导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档次的辅导员,激励津贴不予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辅导员,激励津贴不予发放,同时扣回已发的基础津贴。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因新入职和岗位变动加入或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基础津贴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处级辅导员等人员参加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全额核发岗位津贴。因病假、事假、外出脱产学习、挂职等原因暂时离岗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党〔20231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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